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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答《基金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6:4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者按:近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新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一些关键的名称词汇进行了详细解释,对条例中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依据、考虑及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解析和回答。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

  关于外国人在华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规定

  《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本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对基金会财产运作的监督

  《条例》从8个方面对基金会财产运作进行了约束:

  1、财产来源要合法;2、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3、重大募集资金、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基金会设监事,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4、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5、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6、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7、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8、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

  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基金会原始基金标准确定的依据

  《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基金标准进行了分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基金要高于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中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高于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

  这个标准的确定有三方面考虑:1、限制公募基金会数量过多增长,鼓励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2、确保基金会有能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和维持自身运转;3、考虑现有基金会情况。

  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为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民政部近日公布了83家全国性基金会名单,全文见今日第七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4月2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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