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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特约撰稿人答读者问(法律释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6:5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先生:

  我们是一群老年侨民,也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忠实的读者。

  2004年2月17日贵刊《法律释疑》栏目的信息,使我们了解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如何确定。我们还有一些问题,来信请教。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约定由中方承包经营,外方不参加经营活动,若合作经营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外方收益和投资,由中方资产抵押偿还。这样的承包经营约定,是否与中外合作经营法规相对立?

  二、上述的约定经上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公证,法律上有无问题?

  三、上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改制,政府部门是否需要通知外方?外方有无权利了解企业情况?如何得到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协调无望,可否向法院投诉(不经过仲裁)?投诉能否在企业异地法院提出(如省城)?

  敬请回答。谢谢!

  读者 吴青等(2004年4月于美国)吴先生:

  对您来信提出的问题,我们作如下解答: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约定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是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公司发生亏损无力偿还外方收益和投资,由中方资产抵押偿还,此约定不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冲突,是双方意思一致的协商,应受保护。

  二、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要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合作企业合同,并没有要求公证,所以未经公证在法律上不能引起争议。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也就是说你对该企业享有股东权或资产所有权,如果企业改制政府部门应当通知外方,外方有权知道各项情况和资料,可以到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索要资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中外合作经营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如果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法院不能是企业异地法院,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张国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4月2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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