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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旧货行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6:5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快旧货行业的发展。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大力培育旧货流通主体,为旧货市场、旧货企业、旧货个体经营户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经营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旧货企业的建设用地、行政收费等给予支持。

  加强龙头企业培育,促进形成现代化的大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充分发挥龙头的带动、示范作用。要保护中小旧货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户在内)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旧机动车(含配件)、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收藏品及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物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并积极支持开展旧货出口业务。要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旧货行业将作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包括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含库存调剂、寄卖店)、固定旧货经营户、流动旧货收购人员等具体准入条件,并应于2004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批量销售、出口和长途运输旧货,应具有中国旧货业协会出具的销售证明。

  通知要求加强信息服务和引导,在旧货行业推行条型码和电子商务,并积极推动地方成立旧货行业协会。

  (古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4月2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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