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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学法:公车出车祸乘客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主持人:陈女士乘坐公交车上班,结果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女士受伤。法院日前判决该公交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应赔偿陈女士。

  新快报记者 杜巧巧 通讯员 天法案例:

  2003年5月28日,陈女士从金碧花园乘坐广州保税区兴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882路公交车去上班。途经黄埔大道华穗路口由南往东右转弯时,由于司机谢某采取的措施不当,结果公交车向左侧翻,砸倒了旁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驾驶该摩托车的罗某当场死亡。公交车上的16名乘客,包括陈女士在内都受了伤。

  2003年5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由于谢某驾驶制动器不合格的公交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女士为十级伤残。

  陈女士将该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损失共计34万。

  而被告该运输公司认为,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882路公交车,自原告投币上车时起,双方已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保证原告人身财产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被告驾驶员的过错,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原告有权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赔偿。经详细计算每一项赔偿费用,法院判决该运输公司应支付陈女士326983.33元。点评:

  合同可不只是写在纸上、双方都签字表示同意的东西。正如法院的判决中所分析的,在乘客投币上车时,乘客和公交车公司已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所以乘客有权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来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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