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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疑难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10 贵州日报

  1.刘大平网友来信咨询:我参加了贵阳市的医保,公司又派我到香港培训半年,我患有十二指肠溃疡。问题:我在香港发生的十二指肠溃疡治疗费用,可否拿到贵阳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我在香港哪个医疗机构看病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怎样的?

  经与业务部门联系,现答复如下:您所述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故您在香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支付,建议您与单位协商处理。

  2.请教关于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到期后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生育费用等,公司还负担这些费用吗?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劳动者可以享有选择权,即在期满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申请上班或者选择辞职。事先申请是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停薪留职,恢复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申请,就意味着劳动者放弃了回原单位上班的选择,用人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

  至于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如您在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时,已明确在停薪留职期间由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单位为您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都由您个人全额承担,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且您已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将应缴纳的费用交给单位为您代缴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您未按规定缴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由您个人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支付。

  停薪留职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社会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问题,因目前贵阳市生育保险尚未开展,故只能按您与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如协议尚未明确的,请您与单位协商处理。

  (贵阳劳动保障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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