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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人受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12 南方都市报

  岭南话题之唐昊专栏

  本期专栏作者

  唐昊:广东人文学会副秘书长

  近几年,广州的高层住宅以令人眩目的速度一幢幢崛起,而与此同时,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也频频发生。几天前,又有一小区发生铝合金晾衣竿从楼上掉下,砸在一孕妇肚子上的事件,引起居民的公愤。所幸,受害人暂无大碍,只是还要住院观察一段时间。值得关注的是,在无人出面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准备状告全楼居民。

  几年前,重庆发生类似案件,花盆高空坠楼伤人,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的结果是全楼住户集体赔偿受害人损失。但随即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论,因为此案涉及到诸多疑点和法律问题没有廓清。更有学者激愤地指出,这是一种现代的“株连”!

  其实这种事情我们小的时候也曾经历过,当某位调皮捣蛋的同学闯了祸而又找不出肇事者的时候,老师就会威胁处罚全班同学。在今天,这事要是让家长知道了,那个老师就别想再干下去了。而我们的法院却能堂而皇之地做如此判决,也算是咄咄怪事了。

  不过,从警示居民以及可操作性的角度,笔者倒是支持受害者这一做法。根据《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以往的案例中,如果当事人找不到肇事者,可推定一定楼层之内有侵权可能性的住户都有过错。这些法律事实暗示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状告全楼居民乃是最符合规定和习惯、现实可行的办法,虽然在常识上不可能有数十支手同时扔下一根竿子。

  但问题在于:在真实的责任人没有找到的情况下,那些显然没有过错的住户是否应该为自己和无良者住在同一栋楼里而承担责任?如果他们是有责任的,那么承担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又该负什么责任?破坏了指纹证物使得乱抛者无从寻找又该负什么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承担责任的客体恐怕要广泛得多。

  比如:楼宇的开发、设计和建造是否考虑到高空坠物的危险?管理处是否有失职之处?警方办案是否得力?相关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何缺位?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与事件的发生或事后的处理有着极大的关联。而其中最可玩味的事实是,类似的事件表面上看起来是民事纠纷,实际上是法律盲点和政府缺位。因为法律上没有可以让被砸到的受害者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直接就可得到赔偿的规定。笔者的看法是,由于法律上的盲点,追索不到直接责任人,以至于正义无法得到伸张时,承担立法和执法功能的国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位孕妇的丈夫倒是清醒认识到了责任者多元化这一事实,他自己的说法是:“为了我的家人,也为了告诫小区居民,包括管理处对以后的管理,我决心将此事追查到底。”我们祝福他们,同时也要提醒那些还没有被列入被告名单上的责任者,也需要反思一下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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