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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罚得谁肉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12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何三畏专栏

  本期专栏作者

  何三畏:媒体从业人员

  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被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近年来最大的环境事故。从报道中,我们看到沱江污染事故损失是随着污染持续时间的增长而逐渐扩大的,它不是意外发生的。3月2日发现污染情况时,有关部门统计沿江死鱼约20万公斤,经济损失在16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3月下旬,各类经济损失已超过1亿元;4月13日,四川省认定经济损失为3亿元。在污染的后果不断恶化,人们的抗议也不断传来的情况下,有关人士还能坚定不移,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该是怎样的信念。

  如此严重的事故给事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带来的后果是,被罚款100万元。4月1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情况报告》,提出批评说“处罚过轻”,要求追究沱江污染事故人刑事责任。

  我觉得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工作。那100万元的罚款,在我看来,就等于什么都没有,只是一个象征,甚至一个障眼法而已。道理很简单,这100万元既于损失无补,也不会使任何人记住这个教训。

  虽说那个公司取名“股份有限”,但正如通常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说白了国家财政对它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在企业国有的前提下,以罚款的方式处罚企业,从表面上看,做了错事要负责任吧!可实际上大谬不然。企业出了事,它更需要钱呢;不给钱吧,企业垮了是谁的祸事呢?还不是国家财政埋单。

  想一想吧,按照企业法人必须为一切后果负责任的简单道理,按照损失算账,不说处罚了,3亿元损失就交3亿元补偿吧,那就一下子收拾干净,“无限责任”归国家这个冤大头,也等于我这个坐在这里写文章的人也要去埋单。而留给真正的责任人的“责任”,可能只是大谈一次教训,而企业员工还得忍受几次枯燥的大会讲话。

  何况区区100万元,就是处罚企业1000万元,对于那个正在用一大笔资金进行“技改”的大企业来说也算不了什么。最主要的是,没有任何人会因此而记住这个教训。这真是一个逻辑不通的游戏。

  道理就是这样悖逆:对国有企业,虽然是股份化了的国有企业来说,事实上国家是企业一方的,企业利益连带国有利益,那么,国家对企业的任何负面行为进行追究,就是追究自己,就是左手打右手。如果不追究又不符合法制精神。这是一个简单而又巨大的矛盾。

  但是,问题并不是绝对的。各国的国有事业项目,虽说效率都不高,但并不都是糟得无法收拾。这里必定有另一层原因。国有企业和国有财产决定了它的管理逻辑。我们是委托给企业党委和厂长经理负责任的。按理,企业触犯了环境保护法,责任人个人理当承担责任,这才叫厂长经理负责制。遗憾的是,通常情况下,板子不打在责任人身上,或者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做给人看,以平息公众情绪。或者是干脆责任人没有责任,而是国家的钱从这个钱袋“罚”到另一个钱袋了事。这叫他们生病,国家吃药,公众受苦。这样一来事情焉能不办坏。

  要想使这些代理人敬畏国家财产和国家法律,不妨遵照在商言商的规则,国家不是通常给发他们企业家年薪吗,罚款为什么不罚他们个人的?至于违法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还不懂这个道理吗?搞什么“割须代首”,记过降级之类的游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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