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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核定制剂零售价格 33种药品限价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3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周智琛 通讯员/罗德泉)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该局最新制定了该市一批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33种药品不得乱涨价。试行期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

  据介绍,此次核定的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见右下表),是在该局已公布的医院制剂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制定的,各医疗单位须按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制剂,各医疗单位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制剂,其零售价格需要调整时,由制剂生产的医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该局审定。

  此外,因部分列入管理的医疗单位制剂因已停产,此次未公布其零售价格。今后若恢复生产,其零售价格须向该局申报。

  今后各医疗单位若有新生产的制剂,必须先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管理形式,经审核后再行确定定价权限。

  企事业单位须配物价员

  医疗卫生、教育、药品等单位月底前完成

  本报讯(见习记者/周智琛 通讯员/罗德泉)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物价局了解到,该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推行物价员制度,使该市的物价管理从管理具体价格逐步向“管行为”转变,加强企业自律。

  据了解,在东莞市辖区内,凡有收费的事业单位、属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业或中介组织、以及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都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经营规模较大、价格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上述单位配备物价员工作须在上半年内完成,部分单位须在本月底前完成。须于本月底前完成物价员配备工作的单位分别是医疗卫生、教育、邮政、电信、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电力、自来水、燃气、成品油、药品、大中型商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市场等行业,特别是被东莞市评为“收费公示先进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将由东莞市物价局核发《东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证》,实行持证上岗。

  【规定】

  物价员要履行六项职责

  1.宣传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严格遵守定价权限,制定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市物价局申报。

  3.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有关规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或收费公示牌。

  4.处理好人民群众对本单位价格(收费)方面的投诉。

  5.协助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当发现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6.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维持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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