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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单位交通补贴竟被告贪污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春先)欧某因领取单位发的交通费补贴被以贪污罪判刑3年,两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领交通补贴被告贪污

  欧某在顺德某村(管理区)任妇女干部近10年。1993年11月间,欧某所在的某管理区为统一解决当时党支委成员的交通工具问题,购买一辆女装雅马哈90C摩托车交给欧某个人使用。

  1996年6月,新组成的党总支委召开会议,决定发给各支委委员一次性购车补贴25000元,已配有公车使用的支委委员,离任或退休后要将公车退回。此后,各支委委员包括欧某都相继领取了25000元的购车补贴。2000年12月14日,欧某因未再任职,将1993年配备的公用摩托车及其他通讯设备主动退还了原管理区。

  从1999年10月未再担任计生干部职务后,欧某多次被人告侵吞公款,侦查机关查无此事。但2000年8月欧某再次被人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贪污公款25000元,理由是她既配备公车又领取了购车补贴,骗取了集体的25000元。当地检察机关以贪污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几经申诉洗清冤屈

  欧某没有请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自我申辩。但2000年11月初审法院认定欧某贪污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到一审判决生效后,欧某经朋友介绍了律师,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2002年4月,欧某向初审法院提出第一次申诉,初审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驳回欧某申诉的书面通知。两个月后,欧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聘请专业律师辩护。2003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初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欧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进行再审。法院合议庭作出了“撤销原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某无罪”的再审判决。近日,原单位恢复了欧某的相关福利待遇,并将欧某应得的25000元购车补贴再次发还给本人。(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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