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民主中公民的“表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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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2:02 新京报 |
据《中国青年报》4月20日报道,江苏省实施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以后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都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显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空间,这无疑是向法治化、民主化迈进的一大步。 但是,光是征求意见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立法民主化的完全到位。因为公开立法仅仅是向公民提供了一个意见表达的渠道,公民获取的是本来就应属于自己的表达自由。 从征求意见制度的内容来看,是否对公民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讨论后是否采纳以及是否应该对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复,这些决定“民意”能否进入法规的重要细节都由政府决定。 要真正实现立法的民主化,还需要考虑如何从制度上提升公民的表达能力,使那些真正代表公民利益的意见能通过公民自己的影响力,进入立法议程。显然,相对于强大的政府而言,公民个人的影响力是极微弱的。因此,只有通过组织化的渠道,确保公民的意见能有力地影响政府的选择。这种渠道,在西方是各个层级的民意代表机构和许许多多的利益集团,这些组织的存在大大提升了公民利益表达的能力。政府决策也因为他们的存在有了更现实的依据。 在中国,我们还没有这些组织,但是却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这些组织完全可以在公民意见表达失败后发挥作用。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可以在立法机构和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之间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就公民的意见表达和采纳形成明确的制度约束,惟有如此,我们才能提升公民的表达能力。例如全国工商联向全国人大提出保护私有产权的建议就是很好的例子。(新京报)邢传(北京学生)(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