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的“罪与罚”(社会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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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6: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石国胜 职业乞讨人员——— “出来讨钱就是为了挣钱” 2004年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某路口,一名乞丐趴在地上行乞。 “和你聊聊天,问你几个问题行不?”记者问他。 “给点吧!”乞丐指着他前面的乞讨盆。 5元钱扔下去,他只点了一下头,面无表情,似乎知道现在是记者有求于他。 再给20元,终于有戏了。“你哪里来的?”“安徽。” “来北京多久了?”“一年半。” “一天能赚不少吧?”“看情况,运气好多点,运气差少点。” “平均多少?”不语。 “为什么不去救助站?乞讨多辛苦!”“救助站?不知道在哪儿。” 等告诉他救助站的具体位置,他白了记者一眼,“去了那个地方谁给我钱啊,我还指望着这来养家糊口呢!” “干你们这行的,有没有当头的啊?”“一般都有,主要是小叫花子,有专门组织他们讨钱的,每天要上缴一点。有的还让他们在乞讨的时候偷过路人口袋里的东西。” “还准备在北京干多久啊?”“先干着再说,这里不行了再到别的地方去。” …… 北京朝阳区救助站站长——— “乞丐呆不住,来了又跑了”前文所提的安徽职业乞丐的说法,在这里得到了证实。 2004年4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的北京市朝阳区救助管理站。这里的环境很幽雅,在一般人看来,应该是个能够留得住人的地方。在未进门之前,记者心想,在这里“避难”的乞讨流浪人员一定很多。 可事实却让记者大吃一惊!这个满员能容纳150人的救助站,现有被救助人员34人,均为老弱病残之人,没有一个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站站长曹兰锁开门见山:“乞讨流浪人员,尤其是乞丐,在这里是呆不住的。我们这里原来也救助过乞丐,但根本留不住,都走了。他们这些乞丐基本上都是职业乞丐,就是靠着乞讨来赚钱,甚至是骗钱,呆在这里,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 “流浪乞讨是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可以说,如何正确面对处置这一敏感问题,我们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但无论如何,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把这件事管起来总是不错的。当然,对那些因天灾人祸、家庭困难等诸多因素造成生活无着的乞讨者,我们仍应多加关爱,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他们逐步回到正常的生活中来。”对于如何解决城市乞讨流浪问题,曹兰锁提出了他的思考。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赵永红——— “在乞讨自由与禁止乞讨之间寻求平衡”法学博士出身的赵永红对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一直比较关注。 “目前,广州、厦门、温州、南京、长沙、深圳、昆明等地已经出台禁止乞讨的相关规定,赞成者与反对者似乎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我认为,既不能以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之由而绝对放任乞讨,亦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任意禁止乞讨;在乞讨自由与禁止乞讨之间应当寻求恰当的平衡。” 从法理层面,赵博士分析,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是,对个人权利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权力实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现代法治一般不明文禁止乞讨,因此,个人原则上享有乞讨自由,政府原则上无权禁止乞讨。从某种意义上看,承认乞讨就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无论是从法治的基本原理还是现实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更多地应尊重乞讨者的个人选择,应将乞讨视为他们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如果我们以此为由而主张个人享有绝对的乞讨自由,也是错误的。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基本原理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当前,许多乞讨者在行乞时对他人的权利构成威胁,更有甚者他们可能借乞讨之名行骗人之术。因此,当一个人的乞讨行为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时,这种行为就应受到限制。因此,为了维护必要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且应当限制某些乞讨行为。”赵博士说,“我不赞成禁止乞讨,并不是说‘乞讨’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也不是说乞讨是受到鼓励和不受任何限制的。乞讨者在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拐卖、收买、租借、压榨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就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21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