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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女性可生子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7:40 重庆商报

  中国吉林网消息 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确实存在此类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复推敲后决定加进该项。而此后,该条款也是几经修改,备受争议。

  吉林省妇联主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湘岚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该条款的确立,体现出了对女性的尊重。

  吉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王丹告诉记者,有些人大代表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如何保护独身男性生育权?这对孩子是否公平?”的问题。还有一些代表在审议中提出删去这一条,怕引起过多争议。但几经考虑,人大最终还是决定将其保留下来。(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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