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待完善 四方面急需形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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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10:08 中国新闻网 |
司法公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在法官眼中,是法律专业的评判;而在公众眼中,则要符合其内心的良知。两者之间,如何更好地平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最佳选择。 在不久前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中国陪审制度的走向引起了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委员们的意见在四个方面有待形成共识—— 不能成为“聋子耳朵” “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草案第十条 提起美国几年前的辛普森一案,许多人至今记忆犹新,尤其是对辛普森无罪释放起关键作用的大陪审团。虽然控方和相当多的公众都认为辛普森有罪,但对事实及证据拥有采信权的大陪审团却最终认定他无罪! 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和法官分工明确: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如果陪审团裁断无罪,法官即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予以释放;若裁断有罪,则由法官依法量刑。而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中,陪审员则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尽管一些公众对陪审团制度期望很高,但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草案选择了与“参审制”相似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权利同等义务,只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郑功成等委员对此表示赞同:“赋予陪审员与法官同等权责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赋予同等的权责,就根本没有办法监督司法公正。” 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能真正做到与法官同权吗?或者成为实质上的“摆设”? 戴证良委员连连发问:“陪审员与法官行使同等职权,还是只审查事实不涉及法律适用更好?如果人民陪审员既要审查事实,审判的时候也要参与表决,那么他们能否真正胜任?” 庄公惠、叶如棠等委员则担忧:依照草案,人民陪审员仅需“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法官却必须拥有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两者相比权利与义务相等,从某种程度上讲,对陪审员是否太难为了?应当更科学地界定陪审员的职责。 刘鹤章委员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人民陪审员作出判断: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具体量刑则由法官依法做出。 “人民陪审员不等于法官!”李春亭、杨国梁、王涛等一些委员表示,草案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定义、地位、作用都应当写清楚。 防止“编外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草案第八条 对5年任期,王维城等委员建议改为3年。 陶伯钧委员总结了缩短任期的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体现群众性;二是有利于提高陪审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利于增加参与人数,让更多的人接受普法教育。”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也认为5年任期太长。他说:“国外陪审员任期较长的是法国,可他们一年之中只能陪审一个案件。就是这种随机性,才能达到超脱和公正。如果任期太长,人员相对固定,一些习惯于‘走后门’的人又会有机可乘。” 连任问题,同样受到质疑。伍增荣委员认为连任应该有一个期限,“如果连任时间太长,就成了‘编外法官’。我建议最多连任两届。” 孙金龙委员则倾向于不连任。他说:“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并对这个活动进行监督。连任固然有利于对审判工作的熟悉,但对审判监督的力度不够。所以,顶多任一届,不要形成事实上的‘编外法官’。” 谁能当陪审员? “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草案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因职务原因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草案第五条 根据26个地区法院的不完全统计,中国现共有人民陪审员23918人。那么,什么人才能当陪审员?委员们对草案规定的任职条件主要有两处不同意见。 其一,没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就不能当陪审员吗?一些委员对此表示赞同:这个要求很合理。现在大学毕业生一年有几百万,县里应该能达到这个要求。另一些委员则存在不同意见。李春亭委员说:“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规定为大专以上不切实际。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中国70%的人在农村,农民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极个别的。所以,我建议把大专文化程度改成高中以上,这样就把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纳入进来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形成了一个‘精英’陪审员制,这违背了国家设立陪审员的立法本意。”奉恒高委员也有相同意见。 其二,人大代表是否可以当陪审员? 根据草案,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当陪审员,但人大代表则有资格。这一规定也引起争议。一些委员认为,尽管人大代表素质较高,但他们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最好不要再介入具体的司法权。“ 随机抽选”经济成本高? “人民法院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草案第十五条 具体到一件案子,究竟该由谁担任陪审员呢?目前的做法,一般由法院自行指定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却有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这些陪审员变相成为“陪审专业户”。 在欧美国家,注重程序公正。对实行陪审的具体案件,他们采取抽签或者其他方法,从全部陪审员当中随机抽选参与陪审者。而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此表示,这是因为随机抽选的方式经济成本较高,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不具有可行性。 随机抽选,真的成本很高?方新、孙金龙、王梅祥等委员均认为,从技术上讲,随机抽取完全不会增加成本,比如抽签。如果由人指定,则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夏赞忠委员则表示:“如果有利于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力度的加强,那么该花的钱应该花。还是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好。” 还有一些委员认为,“适当方式”不是法言法语。怎样算适当和不适当?谁来决定适当和不适当?在这里,一定要排除法院在安排陪审员时的随意性。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绝不是一种制度“作秀”,而是为了更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接近于公众认可的司法公正。草案在一审之后如何进一步完善,还有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继续审议。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吴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