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中介不能收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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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01:43 京华时报 |
作者: 肖宾来源: 本报讯(记者肖宾)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公布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经纪机构不直接收租金 《暂行办法》规定,除承租人不能按期到指定银行交纳租金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将租金的交付渠道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从经纪机构自行收取、自行管理改由银行按合同进行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介要交60万“保证金” 有关部门设置了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银行将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保证金的使用设定了警示线: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80%的,银行将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网站予以公布。 租赁各方要签补充协议 针对5月1日前后过渡期的具体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于5月1日后继续开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应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外,还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于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在5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