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欲图私了 竟送老公猪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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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2日09:4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兴宁讯 (记者 绿叶 通讯员 李志金、邱万波)4月19日,梅州市首例由公安机关介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重婚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名被告人练某、张某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 婚后又与他人同居 今年44岁的练某,1982年经他人介绍与兴宁市龙田镇的罗某认识,双方按农村风俗办了酒席,在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两个儿子,形成事实婚姻。 1998年冬,练某带她的亲戚到该市宁中镇俄湖村做媒,恰巧遇到张某。媒没做成,练却与大她一岁的张某好上了,此后练某时常在张家居住。而张某在1994年11月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娶,为息事宁人,张某答应赔偿给练的丈夫罗某1000元私了。 法院判二人犯重婚罪 2001年3月,罗某向兴宁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练和张涉嫌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婚,必须是他俩是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当地群众认为他俩是夫妻关系。然而,罗某没有取得当地群众的证词,因证据不足,练、张被判无罪。 2002年12月2日,三人写下一纸荒唐合约,由张某以几头猪仔来抵偿事先答应付给罗某的1000元,但猪仔价钱不够1000元。2003年2月9月,练某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儿子状告其母和张某重婚。2003年7月1日,罗某再次向兴宁法院提起重婚案自诉。2003年9月8日,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经警方立案侦查,练某、张某交代了自1999年开始非法同居的事实。法院作了上述判决,两被告没有提起上诉。(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