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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里的小舞女:看上去很美?(边走边想)(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2:4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周寅杰图/文
  明亮宽敞的餐馆里,觥筹交错之间,来一段“冰之舞”助兴,成了这家上海餐馆的“卖点”,并受到食客们的欢迎。很少有人想到:这些有着甜美笑容的女孩儿,该不该来这儿“打工”?

  小女孩的舞蹈表演应该是有报酬的。但问题的核心不在这儿。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童工,而餐馆也根本不是按规定可以“确需招用”童工的极少数用人单位。即使小女孩只是到这里来“走穴”,无论是请她来跳舞的餐馆,还是她的监护人及监护单位,都违犯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人说,这类事情不典型。使用童工现象比这严重的事儿,多了去,比如一些私营作坊非法招用童工,来节省工资开支;在不少农村,家长们让孩子辍学,去穿引线做鞭炮,摆小摊守店铺……不过,因为这些现象在“合法”与“违法”间极易辨别,是非明确,即使是招工老板,也只得“偷偷摸摸”。而小舞女跳舞这类现象,却因为极具欺骗性而容易被社会所忽略。或许,连小女孩都以为,这是一种“艺术实践”;带着她来的师姐,也认为“学以致用”;其家长,甚至可能因为孩子早早就拥有“一技之长”备感荣光;而食客们,可以对着街上卖唱的孩子发出一声叹息,对他们的家长与“雇佣头子”怒斥“太不人道”,却对着眼前在餐馆卖力跳舞的女孩儿无动于衷,甚至鼓掌喝彩。

  望望城里,类似现象真不少。比如,一些“天才儿童作家”的家长,让孩子辍学专心写作;一些经营场所邀请音乐附小的学生去吹拉弹唱,居然有媒体称赞其“极富创意”……在这些貌似“创意”、“个性化追求”、看上去很美的旗帜下,却惟独把法律要求的,家长、学校、用人单位以及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必须负有的社会责任,统统抛诸脑后。

  回去吧,女孩,再美的舞姿,应该绽放在最适当的时候、最适当的地方……

  《华东新闻》 (2004年04月23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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