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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中甫“诬告陷害案”始末(三)(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3:03 新京报
  市民在阅报栏前阅读当天的《长治日报》,该报是当地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本报记者 倪华初 摄
  弓中甫搜集了很多媒体当时对他案子的报道,他说,自己在交检举信的时候,“根本没觉得有什么不正当的地方,更料不到这会让我坐大牢、挨大批判”。本报记者袁凌摄
  一年来,弓中甫为了恢复党籍和职务,写下的申诉材料厚达一尺。本报记者 倪华初 摄

  记者辗转找到了该网络事件的当事人路全锦。事发时任长治市供电公司检修工区党支部副书记的路说,当时是2001年3月10日凌晨,“我在长治信息港上网聊天,有个人感慨晋城的某领导腐败,我回了一句说让他消消气,说我们这里某领导在原平上百万的问题也不了了之。后来公安通过查IP地址,查到了我家里的电脑。”路全锦说,本来他可以不承认,因为IP地址最后一位是动态的,但他觉得这事没什么了不起,就承认了,结果被抓进去,以诽谤罪名拘留,关了34天,又取保候审三个月。此后取消取保候审,改作“其他处理”。路说,在看守所里,每天讯问的主题一直不变:“问我和市委、市政府什么人接触得多,有什么后台,谁告诉我原平的事。我想请律师,办案机关让我忍忍,别闹,给领导消消气就好了。”

  拘留期将近结束时,赶上“严打”,路全锦被五花大绑,穿上囚衣游街,在群众大会上又一次宣布被拘捕。4月19日,长治日报发表报道《长治破获一起恶意诽谤他人案件》,说路“公然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言论,不仅干扰了领导同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我市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也造成了一定影响”。长治电视台也曾到看守所采访制作了专题新闻。

  关玉祥介绍,路全锦的案子送到了批捕处,公检法一起商议怎样处理,“我们一商量,网上聊天骂人很多,觉得不适合治罪,公布出去以后对吕日周影响也不好。我们往上汇报了这个意见,这个人就没逮捕,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了。”弓中甫案的审判过程

  “在弓中甫的案子上,办案方有一个思路,是A罪不成找B罪。”弓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这样说道

  路全锦被关押了34天,弓中甫则在狱中呆了一年半之久。

  弓中甫始终认为,自己是响应干部公示的正常举报行为,不仅没有犯罪,也没有任何违纪之处。“我如果觉得这事不正常,就不会自己拿着信到市委收发室,让工作人员转交了。”周晓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举报、提意见一定要署真名。弓中甫表示,他在信件上署名“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职工”,只是认为他代表了一般干部群众对桑某的意见,并没有冒名的意思。

  弓中甫案另一辩护人、山西省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米元则说,公示的意义就是鼓励群众提意见,那么就不能把这种反映情况的行为认为是诬告陷害,更不能以罪论处。《刑法》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而弓中甫意图是反映桑某不够局长资格,并未有意使桑受刑事处分,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举信没有一封是寄给政法机关的。而且,检举信中说的情况有具体出处,办案机关却并未认真核实,因此更谈不上诬告陷害。长治市检察院公诉处原副处长刘明(化名)也认为,弓的行为发生在公示之后,属于一种反映意见,后果也并不严重。

  周晓称,“我一开始就认为弓的事情不够诬告陷害罪,给办案机关写了书面意见书,结果过一阵就引来了受贿和贪污两个罪名。”“在弓中甫的案子上,办案方有一个思路,是A罪不成找B罪。”周晓在辩护词中这样说道。

  弓被捕后,与弓中甫有工作或私人交往的一批人都受到了讯问和留置。6月下旬,曾被弓提拔为南大院后勤中心主任的徐跟党被抓到了潞城宾馆,“让我揭发弓的问题,一共审讯了7天”。张国洪则叙述了他被抓的情节,19日晚他在广场休息,来了4个便衣,“问我的姓名,我一答应,他们忽然用衣服包住我的头,弄到车上。”先是在驾校招待所,张国洪后来又被转到山水宾馆,“在那里一共关我48天,要我承认给弓中甫行贿。”而另几个在南大院包工程的包工头也曾受到过类似讯问。

  此后,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对弓中甫犯受贿罪的指控是:包工头张国洪、丁田才、王桃园、常新明等人为承揽工程、顺利结算工程款,多次分别送给弓中甫5.2万元。关于对弓中甫犯贪污罪的指控则是:弓中甫在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白云宾馆报销了总额为2万元的餐饮和招待费发票。2002年3月13日,沁县法院一审判决,检方提出的诬告陷害罪和受贿罪名被否决。判决书认为:关于诬告陷害,只能说明有匿名信存在,但信中列举的买官卖官事实并未有某省长的证明来印证,指控弓中甫诬告陷害证据不足。关于弓中甫收受包工头贿赂的指控,同样缺乏直接证据。

  至于贪污罪,弓中甫本人及其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弓只给过白云宾馆负责人张文华总数1.7万元的发票,这些发票是管理处接待活动产生的,由于管理处资金紧张,弓先垫支了钱,而且给了张发票后,弓一直未得到报销款。但这一说法未被采信,一审法院最后以贪污罪判处弓中甫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对这个一审结果,弓中甫及其律师提出上诉,检察院则提起抗诉。长治市检察院公诉处原副处长刘明曾经经办了弓中甫案件的二审抗诉,他说,“沁县法院稀里糊涂判了个贪污罪。这是上级指定下去的案件,没有达到原指控罪名之后,沁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市院支持抗诉。一开始我认为不应支持抗诉,当时我在庭上就讲,案件证据不足,我也给领导反映过。此后我认为,贪污罪完全不沾边,诬告陷害还可以说有一点嫌疑,抗诉一下,把问题说清楚也好,因此支持了抗诉。当时的政治情况是,非要办这个案不可。”

  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关玉祥回忆,弓的案子到达批捕处,他就感到批捕过程不太正常,“此前公检法三长已经开会商议过,认为可以判有罪。我亲自看了弓中甫的卷,觉得他犯诬告陷害罪的证据不足,于是我在检委会上代表处里提出意见,建议不捕。但检察院领导态度很不好,说‘弓中甫有没有罪,要让他自己来证明自己’,以权压人。我们也知道这件事牵涉很多,是一起政治案件,于是会议决定先逮捕。”此后不久,54岁的关玉祥提前离岗。

  弓中甫案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尹燕潞说,当公安尚处于侦查阶段,甚至刚开始采取强制措施,长治市委就召集公检法三家开会定诬陷罪,这是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政法部门不愿透露情况

  长治市公安局、弓中甫案一审公诉人、审判长均婉拒采访

  2004年春节后,记者赶赴沁县,弓中甫案一审公诉人、沁县检察院检察员刘忠说,他没有义务接受记者采访。他同时表示,自己不知道弓中甫的无罪判决,因为“我院没有接到过二审无罪判决书”。

  弓中甫案一审审判长王荷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沁县法院原院长、现任黎城检察院检察长杨振国同样不肯透露案子的有关情况,但他说,如果不是考虑对弓中甫负责,法院不会把案子一直拖着,过了诉讼时限仍然不定罪。

  长治市政法委副书记田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弓中甫的案子,中级法院请示过政法委,政法委当时的答复是“依法办事,依照法院判决”。此前,长治市政法委书记王云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有过类似答复。

  针对监控邮筒、鉴定笔迹,对弓案的侦查及对徐跟党、张国洪等人的讯问情况,记者联系长治市公安局。该局宣传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弓的案子是市委定的,采访应该找市委。

  记者联系长治市检察院,该院让记者通过山西省高检批准再采访。此前法制日报记者曾获得山西省高检的采访许可,但没有问到具体内容。

  2月2日,记者从长治赶路到京,采访路过北京回太原的吕日周。关于弓中甫的案子,吕日周称,“纪委是报上来过,我们是否研究过,记不清了”。对于当时的“全民批判弓中甫”,吕日周说,当时在长治,所有重大案件的处理,媒体登载、全民讨论都是通常的步骤,目的是通过案例让群众提高认识。他举了聚众赌博的壶关县常行乡党委书记秦和平的例子,在吕的著作《长治,长治》中,也描述了全市媒体连日集中批评秦和平和展开市民大讨论的情景。

  弓的案件辩护人、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认为,在长治各界全面讨论批判弓中甫的时候,弓的案子检察院还没有正式起诉,更没有审判,这是由政府和舆论率先定了弓中甫的罪。记者问吕日周,舆论参与案件、全民讨论的形式,是否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吕日周说,他只想解决问题,没想到是否会造成偏差,“只要弊大于利就去干。当事人就是要让他当反面教员,教育大家,顾不得情面。”

  2003年3月20日,长治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弓中甫无罪。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关于诬告陷害和受贿指控证据不足的认定。关于贪污指控,终审判决认为,弓中甫交白云宾馆报销的1.7万元发票用途为何,原判并未查清,指控弓中甫贪污证据不力,不予认定。

  弓中甫被当庭宣布无罪释放。一年来,他找遍了从全国人大、中央纪委及省、市各个部门,写下的申诉材料厚达一尺。弓中甫说,他希望可以恢复自己的职务和党籍。(完)(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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