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无权为价格设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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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04:01 新京报 |
据4月21日《新京报》报道,婚庆行业委员会总干事史康宁透露,婚庆行业委员会将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余地,设定价格“下限”,以避免欺诈顾客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意义上说,限价作为调控手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问题是,行业协会有权为价格设限吗? 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商品定价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三种形式,既不存在行业自律价,也无行业协会定价的空间。《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行业协会规定了价格下限,不允许企业自由降价,是变相的操纵市场价格,有“价格联盟”的味道,显然涉嫌违法。 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或商家在自愿基础上,为了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这一性质决定了行业协会本身没有执法权,不能对违反最低限价的经营主进行处罚。既然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约束力,这样的价格限制岂不是形同虚设?而且,婚庆服务成本受经营规模、管理成本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影响,成本构成“因人而异”,如何科学界定是个难题。 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业内公平、自由地竞争,而不是制定一个“价格区间”强迫商家遵守,以达到“消除价格战”“规范市场”的目的。对于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由物价、工商、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而不是沿袭计划色彩下的“行政干预”。 行业协会应当厘清自身职责,以及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宜出台“限价令”。毕竟,市场才是价格的主角,法律才是价格的羁束。陈爱和(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