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律师:窃听手机——手段非法,证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14:01 新民晚报

  窃听来的证据合不合法?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许红民律师说:从生产、销售手机窃听器,到购买、使用手机窃听器,一切行为都非法!

  “窃听、窃照等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是国家专营的,肯定不能民用。”许红民翻出法律条文,“按《刑法》283条,未经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窃听国家机密,刺探商业秘密,为雇主捕捉老公‘包二奶’的证据,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强调,网站刊登手机窃听器供求信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许红民说,尽管按最新的司法解释,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去录音、照相,获得的证据也算有效。而且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自己取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取证。但是,使用窃听器,手段非法,窃听来的证据无效,还要追究窃听行为的法律责任。

  省高院一位法官则指出,证据来源非法,比如用间谍器材去窃听别人,侵犯公众利益,侵犯个人隐私,弄来的证据很难被法庭接受。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