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暂缓起诉制 未成年人犯罪后设定考验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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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3:4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首席记者赵中鹏)昨天,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就实施“暂缓起诉制”进行论证。海淀区检察院计划在年内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届时,大多数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可能因此而免于刑事处罚。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
据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京平介绍,引进暂缓起诉制度是海淀区检察院今年改革重点之一,力争在近期实施。由于未成年犯绝大部分是初犯或偶犯,犯罪后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件下他们又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所以检察机关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只得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也只得判处轻刑,但这会给未成年人留下犯罪污点,使他们难以回归社会。据了解,目前90%以上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