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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让房儿子竟将老子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07:3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通讯员秦民 记者许尽义)日前,秦淮法院审结一起南京市首例公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纠纷案。

  1994年5月18日,开发公司安置南京市城南一小区单室套公房给李某及其父(其父当时在服刑)居住使用,李某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约。1994年8月其父刑满释放回宁,即居住在该房内。1995年1月8日,未经李某同意,其父以人民币两万元的价格将该房的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并将该房及租赁合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2003年,得知房屋被转让,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父与张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行为迄今已近十年,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但未及时主张权利,且被告对该房已实际居住使用多年。同时法院在征求了房屋产权人的意见后认定原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当庭作出此协议有效成立并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24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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