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明确表示——外籍人员退职费也要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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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09:1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谈世涛)近日,日本人王先生因故与广州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取得退职费收入48万元,王先生这笔退职费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纳税额? 市地税局表示,王先生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王先生在广州某公司任职期内每月工资收入6万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1)月份的计算:480000÷60000=8(月),由于超过了6个月,则按6个月计算; (2)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0÷6-4000)×35%-6375=2022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20225×6=121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