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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走向制度? “问责”成中国新轮政治改革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13:53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本刊记者/杨中旭

  “引咎辞职”和“官员问责”,成为2004年4月中国社会的关键词,并可能成为此后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的政治术语

  马富才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去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发生后,由于他和他领导的中国石油一直未公开就事故表态,这位部级企业家成为众矢之的,舆论责问:马富才为何不道歉?

  5个月后,他再次引人瞩目——温家宝总理在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接受了他的辞呈。外界方知:这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曾多次提出“引咎辞职”。

  4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请辞,获准。

  4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请辞,获准。

  三名不同级别官员的“引咎辞职”并非共和国历史上的首例,但如此频密却是罕见。

  “中国以问责处理失职官员”,新华社如是评论说。“这表明了负责政府自省责任的决心和官员问责制度化的趋势”,这家中国官方通讯社还援引了其他媒体的上述评价。

  “引咎辞职”和“官员问责”,成为2004年4月中国社会的关键词,并可能成为此后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的政治术语。

  “‘问责’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新华社说。从这种意义上说,或许需要很多年,人们才会发现这一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具有的标志性的意义;马富才,也是一个标志性的人物。

  “反面教材”的正面意义

  “知耻者,勇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引用孔子的话评价马富才。

  在开县井喷事故发生之前,马富才的仕途被广泛看好。中石油在2003年的利税超过700亿人民币,经营业绩斐然。中海油原总经理卫留成、中石化原总经理李毅中在2003年分别出任海南省长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作为中央候补委员,马富才有理由和他的两个履历相近的石油人一样,更上一层楼。

  马富才为人一贯低调,无论是在胜利油田、大庆油田局长任上,还是1998年出任中石油掌门人以后,他都极少接受媒体采访。在过去的几天,中国《新闻周刊》一直试图和他取得联系,未果。

  即便马引咎辞职,国资委亦对他对中国石油业的功绩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体现了一种新的思路:对官员功过一分为二。过不能掩功,功也不能代过。以往“鉴于某某同志长期以来做出的贡献”,将问责的鞭子高举轻放的官场规则,此次发生了改变。

  作为统管数十万人的国企老总,马富才不可能对其属下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钻探公司12号气井上发生的一切明察秋毫。也就是说,他无需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因此,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认为,马富才事实上是承担了应由他承担的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杜钢建教授指出,引咎辞职是在组织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情负有直接责任时,对社会造成很坏很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一种处理办法。

  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发生后,中石油数名基层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更高层的处理迟迟未见公布。民间遂有“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之疑。人们的普遍担心是:对于那些没有证据查实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当以何种依据追究责任?

  长期以来,中国组织人事领域普遍存在着“能上不能下”,出事后推诿责任、回避责任的现象。而事实上,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五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而2000年中共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引咎辞职制度开始在一些地方试点,重庆市、四川省和深圳市等一些地方都制定了或正在制定关于引咎辞职的具体规定。

  去年“SARS”期间,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要求省内各级官员在抗击“SARS”不力时引咎辞职,他本人也包括在内。

  马富才不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引咎请辞的部级高官。但是,他的主动请辞在目前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特定背景下,对于中国党政官员的伦理规范和吏治制度,有着典型的示范功能。此后,比如新近发生的重庆氯气泄露事故等相关类似事件,可能就有了处理的标准。

  而各级官员在责任事件发生后的举动,也有了权衡的尺度。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首次把引咎辞职机制引入安全事故处理意义重大,但其未来的意义当远不止于生产安全领域。

  引咎辞职,这个在西方很多宪政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里早已司空见惯的制度,在中央自上而下地推动下,渐渐显露了雏形。

  新华社评论说:“社会各界普遍认为,3位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治政的决心。让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成为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步骤。”

  官员问责从个案走向制度?

  马富才引出的一个比引咎辞职内涵更广的政治术语是“官员问责”。

  这个不久前诞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词语正在进入中国大陆的政治生活。早在3月两会期间,新华社在评论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时就引用杜钢建的话:“这表明,中国在非典危机中启动的官员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了制度化的轨道,‘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行政改革中全面推行”。

  新华社做出这样判断的依据是,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中提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著名论断。

  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官员问责制度,从逻辑关系上说,包含了三个概念:一、权利;二、责任;三、问责。而权利,是指“老百姓拥有的问责政府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指出,官员问责体系由道义、政治、民主和法律构成。与后三者分别可以向政府、人大和司法负责不同,长期以来,道义上的责任没有规定,也极少有人为此向民众负责。

  内地较早熟悉“问责制”,是始于前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之例,他被认为是因“道义”而离职的代表人物。

  梁锦松在去年年初因为提前买车避税,被特首依据《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指出“严重疏忽”、“极不恰当”。虽然梁本人一再道歉,特首也加以挽留,但舆论大哗,梁最终挂冠而去。

  在马富才出面承担道义责任之后,康晓光对本刊表示:他个人认为,中央的决策已更加注意到民意的动向。“评价一个政府的好坏,关键是看它的政府功能,即回应和负责”。康晓光说。

  事实上,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上,“问责”高官时有所见。25年前的“渤海2号”事故,主管石油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引咎辞职,被记大过处分,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17年前的大兴安岭大火,林业部部长杨钟、副部长董智勇在大火完全扑灭后的第三天被中纪委宣布撤销一切职务。至2002年,据不完全统计,对部级高官的“问责”案例已有9起之多。

  但是,在中央新领导集体执政不过18个月的时间里,除本文开头提及的引咎辞职并获准的三位官员,还有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长孟学农因防治SARS不力被免职;前海军司令员石云生、前海军政治委员杨怀庆在海军361号潜艇沉没事件后被免职。贯穿其中的,显然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截至本刊发稿时,最新消息称,中共中央已批准实施《党政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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