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私裁裸照赔了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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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2:33 京华时报 |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继去年告赢出版社要回署名权后,摄影师张旭龙又将矛头指向人体写真模特汤加丽。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汤加丽在写真集中擅自裁剪39幅作品,向张旭龙登报道歉的同时支付1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9日,曾为汤加丽拍摄20余组人体艺术照片的张旭龙出具《授权书》,允许汤加丽将照片用于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和展览。2002年9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出版,使用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136幅,其中39幅照片被裁剪。张旭龙认为这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故要求汤加丽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20余万元。 朝阳法院认为,汤加丽将39幅作品擅自进行裁剪,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张旭龙对自己摄影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汤应向张旭龙赔礼道歉。由于汤加丽表示愿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故判决汤加丽于判决生效30日内应对39幅作品擅自裁剪的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背景:署名权之争 缘起:2001年3月,张旭龙与模特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双方约定著作权隶属摄影师,但未就使用这些摄影照片的付酬方式进行约定。 纠纷:2002年7月,张旭龙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汤加丽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之后,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于同年9月出版、发行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该书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著”。 上告:2003年9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版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声明,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