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报道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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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2:35 新京报 |
贵报上周五(4月23日)B61版,“律师信箱”栏目中,有这样一部分内容:李女士问:我买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已经办好了,但开发商说贷款没有还完就不能给房产证,我贷20年,20年后才能拿到房产证吗?律师解答:如果李女士想领到房产证,惟一的办法就是提前还款,与银行解除借贷合同关系。 对于业主的问题,这样解答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从法理上看,贷款买房是贷款人自愿与将要贷款的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中规定贷款人以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特定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特定银行,并且承诺如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物可以依法由银行进行处置,从而取得银行贷款。 在我国合同法上,银行取得的这种权利称为抵押权。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抵押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就是说,需要在贷款人此项房产的房产证上做一项抵押登记(这项工作一般都由贷款律师去做,就是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利”项下注明已抵押给某某银行),做完抵押登记的产权证就应当由产权人(贷款人)自己保管,没有必要保存在银行,更不能以“质押”的名义,更不必还清贷款。 其次,实际上,前两年有些银行也确实是把产权证押在银行手中的,但近一段时间大多数的银行已经通行把做完抵押登记的产权证交回业主手中。王延(北京市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