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披露自己的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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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2:44 新京报 |
北京论坛 据《新京报》报道,前日某报刊登了原告饶女士指责《新闻午报》刊发其“曾为赵忠祥两次怀孕”的报道是“记者编造”。对此,《新闻午报》就此发表了声明说,该报记者对饶女士进行了独家采访,在饶女士自述中每页都有本人签字。 我在此不否认《新闻午报》的中立立场,而且也不能说《新闻午报》违反了新闻规范。但是这个事情应该得到反思,假设两方确实牵扯在一起,作为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披露另外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是否应该存在限制。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假设两方之间存在隐私问题。现在对此事报道的素材几乎都来自一方当事人饶女士。对于饶女士来说,她们可以将自身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正是隐私权的行使,隐私权作为只属于权利主体一个人行使的绝对权利,权利主体可以以任何方式行使。可是对于赵忠祥来说,她这次行使却隐私权却影响了赵忠祥本身的隐私权,也就是饶女士披露自己隐私的同时,必然“拔出萝卜带出泥”,同时把赵忠祥的隐私暴露出来。 所以他们的隐私权发生了交叉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都是平等的,无法说谁高于谁。所以不可能为了保护其中一位,而置另一位于不顾。我认为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饶女士不得以公布于众的方式行使隐私权。 对于隐私权发生了交叉和冲突的情形,饶女士应如何行使隐私权呢,我认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向自己的委托律师倾诉。因为法官和律师都有保密的义务,这样饶女士并不构成对社会公开。 而我认为向媒体公布是否合适,要分具体情况来看。如果赵忠祥不是名人,而是普通的公民,那么饶女士肯定构成侵犯隐私权,而且媒体也构成。但是由于赵忠祥是名人,而名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比普通人小得多。 隐私构成人格最核心的部分,没有隐私,就没有人格尊严,也就没有民法主体。自然人必须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不管是谁,明星或是老百姓,当自己的隐私权和别人的交叉时,一定要慎重,要依法行使。媒体更应该慎重,要当“狗仔队”,也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胡引(福建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