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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要谨慎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2:51 新京报

  社论

  最近,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对一起法院审判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兴城市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将一家国有粮库的100吨玉米和近5000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以低于实际价值40万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作出裁定,对此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最后要求法院撤销其裁定,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被誉为全国第二个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的案例。

  人大的个案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行为。按照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府两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各级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在目前某些法院司法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当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严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较为突出,实行人大个案监督有助于加强制约,防止司法腐败。此外,人大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也于法有据,有助于宪法规定的落实。

  但是,对于人大个案监督的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弊端要有清醒地认识,个案监督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动摇司法的独立性,在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人大并不享有司法权和准司法权(从国外情况来看,各国议会只是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享有准司法权),人大监督过甚容易导致国家职能分工的混淆和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丧失;二是人大个案监督过于广泛,这相当于在法院上面又设了一个审级,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不通过任何程序而直接寻求人大的“监督”,这将会使法定程序受到冲击,使法院审判不能终审;三是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人大个案监督可能会导致一种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而且,人大代表并不参加开庭,不亲自参加案件审理,没有听取双方的辩论和举证、质证等意见,大多是采取事后阅卷的书面审查方式,其结果不一定“正确”;四是人大个案监督没有完整的法定程序,我国三大诉讼法已经设定了当事人的一些救济措施,如上诉制度、再审制度等,在这些程序中并没有规定人大对法院裁判予以纠正的程序,况且,人大个案监督如果出错,很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补救,那么,是否要对人大的个案监督再进行“监督”呢?

  总体上说,人大个案监督尽管有一定的价值,在部分个案中也可能会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其伴随的弊端也是非常危险的。我们认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不宜过于推广,人大对法院的具体案件也不宜指手画脚。人大监督法院审判的方式应集中于以下几方面:一是人大每年要审查法院的工作汇报,这是一种集体的、宏观的监督,可以继续行使;二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在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形,进行法纪上的监督;三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可以通对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来发挥制约作用。

  当然,即使实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人大调查的内容也应集中于程序方面,人大提出的意见也不能被视为法定命令,只能交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本报特约评论员房保国(燕山大学法律系教授)相关报道见A17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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