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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反倾销税必要性进行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06: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十八号公告,决定对韩国晓星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据悉,原外经贸部2003年2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国境内的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晓星公司在聚酯切片原审调查中因为没有报名应诉,在终裁时被裁定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52%。

  韩国晓星公司认为其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1年内,对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负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今年2月27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商务部对继续向韩国晓星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商务部经过审查认为,韩国晓星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关于申请立案的基本要求,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复审。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2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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