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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挡不住民工跳楼 以“轻生”威胁什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1:02 北京娱乐信报
  新闻案例

  9民工讨要工资欲“跳楼”

  新华社西安4月27日电西安市公安局日前发出《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从4月26日起务必严肃处理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要挟他人”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26日中午,西安市9名讨工资未果的民工爬上一座7层楼楼顶欲“跳楼”,在被警方劝说解救后,受到治安警告处理。

  据了解,这是西安市公安局办理的《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发出后的首次民工“跳楼自杀”事件,被处理的9名民工也是首例被给予治安处罚的民工。

爬楼“自杀”现场,市民翘首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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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责民工“法盲”于事无补

  在我看来,在当代汉语中再没有比“民工跳楼秀”更加冷酷、更加无耻的新词汇了。我对那些创造发明这一词汇的、“聪明”到了极点的记者和评论家们充满了愤怒:什么叫“民工跳楼秀”?当一个人把他的生命作为最后的谈判筹码来寻求正义和权利的时候,难道也是一种“秀”吗?如果你们把这种行为当作一种“秀”,你们为什么不亲自来试一试?

  即便民工的跳楼行为违了法,那施工方不也先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吗?为什么某些“有文化的人”只是冷嘲热讽民工的“行为不当”,而对施工方的恶行却熟视无睹呢?这难道不是“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强权伦理”的翻版吗?一位老乡激愤地说:“不问原因,只说跳楼,人人都觉得我们民工素质很差。我们是没有读过多少书,可那些读过很多书的人又怎么样呢?该给的工钱不给、该付的医药费不出,究竟是谁的素质差?”他们还说,其实没有人愿意采取这种极端的做法:“这也是没有办法,不把事情搞大,谁来管你民工啊!”

  我认为,单纯指责民工是“法盲”于事无补,我们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谁无父母、谁无子女、谁无兄弟姐妹,谁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我们有多少法律能够切实保护民工的权益?我们有多少政府部门在为民工提供服务?余杰

  众说纷纭

  严惩才是保护

  试图通过攀爬公共设施,以自杀相威胁来维护个人利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损害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西安市公安局发出旨在打击此类行为的《通知》,在当前显得必要而及时。强调民工利益,但也不能因噎废食,矫枉过正,使其成为“只能保护、不能惩罚”的“赤贫贵族”。西安严惩“跳楼秀”的做法并无过错,“跳楼”风,百害而无一利。警方这种看似无情的做法,恰恰是对民工生命的保护。赵文

  从源头上堵死“自杀”闹剧

  我们应看到,许多要跳楼跳塔的人都是讨要工资未果的农民工,他们最大的要求不过是向“黑心”老板要回他们应得的那份劳动报酬。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劳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黑工头”、“黑老板”力度,从源头上堵死形形色色的“自杀”闹剧。晓宇

  以“轻生”威胁什么?

  威胁是什么意思?字典里的解释是:“利用对方弱点,强迫对方答应自己的要求”。那么,民工爬上高楼是利用了老板的弱点吗?民工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强迫了老板吗?他要达到老板清付拖欠的工钱的目的,这过分了吗?如果连合法的目的还必须得用不合法的要挟的手段去实现(事实上并没有实现),那么,民工的这个生存环境是不是有些险恶?王严

  不能让讨工钱的成本太高

  《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工资方面设定的条款却不完善。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工资被拖欠数月甚至一年多劳动者才去申请仲裁。这样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前置程序民工也没法到法院直诉。如果民工按现在的正常程序去解决问题成本的确是太高了。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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