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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破解“执行难”(法治论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6: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龚明义

  据报载,重庆市的下级法院遇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涉发生“执行难”时,上级法院可以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日前实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为克服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提供了有效机制。

  法院判决“执行难”,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然而,国家赋予法院依法裁判的权力、强制执行的权力,并为之提供了相应的强制手段,不仅有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权,还有相当规模的司法警察。那么,为什么不少法院还会感到“执行难”?除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影响的原因外,笔者认为,少数基层法院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关系”,不敢挺直腰杆依法执行具有法定效力的判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执行难”问题,不仅损害法制的权威,还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重庆市高院出台的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破解了“执行难”的基本障碍,使那些法制观念淡薄,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的人失去了施展“拳脚”的空间。同时也强化了法院系统内部激励机制的作用,基层法院会以此为动力,依法办案、加大判决的执行力度。

  该暂行办法可操作性强,既能有效维护法制尊严,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等五类案件,可以依法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公之于众后,不仅上级法院可以依章操作,有关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在自己遭遇“执行难”时,主动要求上级法院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综合治理,根本上还是法院认真履行神圣职责,克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法定程序与法定时限执行案件判决。重庆市法院出台的暂行办法,体现了认真严格执法的理念,值得借鉴。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28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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