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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不利于房产租赁市场的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02:10 新京报

  4月27日上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共同发布《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同时,七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签约,成为首批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2004年4月28日《新京报》)

  去年北京出现了坚石公司卷款而逃的事件后,社会上普遍质疑:为什么像这样享有权威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公然欺骗到违法乱纪的程度?

  事后,虽然该公司携款逃跑者被抓获,但疑问却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直到前不久,有关方面规定北京想开办房屋租赁经营业务的中介企业必须要向银行注入一定的保证金,而且中介企业的经营收入必须要由银行代为收取,人们终于看出,政府对于目前混乱的房产租赁市场是想有所作为的。

  不过,这种做法却让人看出了太多的无奈。众所周知,企业是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有着自主的权利,其中包括流动资金使用、经营款项收支等方面。而现在,行政部门规定房屋租赁中介企业必须让银行代为收取企业的营业收入,等于是企业可以经营但在相当时段不能掌管现金流。这种做法如同自己家的存折被迫让外人来保管一样。

  而要向银行注入保证金,这就相当于把企业的流动资金中的一部分交给银行变成呆滞的钱而不能派任何用场,这无疑是对企业经营能力的打击,限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这笔固定数额的保证金对于那些本来资金规模就不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成为承重到了无法经营的负担。

  而从房产租赁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大量的小企业的进入是个必须要经过的阶段;至于说形成比较成熟的市场形态,是需要由市场来进行调节。最鲜明的事例就是当初彩色电视机生产领域大量小企业都进入其中,人们可能还记得当初修理彩电时还要有“开壳费”的情形,但经过市场近乎惨烈的拼杀和洗牌,到现在该行业却是成熟程度比较高的领域。如果当时没有那么多的小企业参与竞争,也就没有重新塑造产业格局的形成相对良性循环的市场动力。何必(北京市民)(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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