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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问责风暴”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2日03:03 人民网

  网友:孙金栋

  邵道生网友在4月26日人民网上发表《“‘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的评论文章,无论从题目立论到内容阐述,多有值得商榷之处。笔者冒昧地提出以下不同看法。

  其一,“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立论。无论是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党内监督的质询和问责,都重在实行个人责任的追究。包括所谓的“集体决策”,都不能以“集体负责”而逃脱个人责任的追究。“集体决策”也不应挂“免责牌”。“问责制”如果硬要从字面释义,就是要使领导者个人责任追究形成制度。个人责任追究,就是按照领导者特别是主要领导者个人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追究相应的行政、党内直至法律责任。在这里,首先是“人”,没有离开“人”的责任,没有离开“人”的追究,没有离开“人”的制度,离开“人”的“问责制”是曲解的“问责制”。我们不能因为说明实行制度的重要性,而用“不在人”去否定对人的追究的极端必要性。应该说,是以人为中心的问责制度。“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的命题,会引起人们对追究个人责任的注意力和视线的转移,在“问责制”刚刚有一个良好开端的今天是十分有害的。

  其二,“问责风暴”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持续“问责”的过程,就是“问责”制度形成的过程。邵道生网友把先后发生的“非典问责”和近期三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斥责为“政治运动式”的“问责风暴”。笔者以为,“问责制”不同于“质询制”。“质询制”是事前、事中对某项重大决策,通过质询的方式进行可行性、不可行性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重大决策失误。而“问责制”一般是在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发生之后,对领导者个人责任实行追究,视情进行处罚包括个人引咎辞职。因为是发生在事后,客观上带有滞后性和被动性。重大事件此起彼伏,相伴随的“问责”也带有阶段性。比如说,“非典问责”结束了,只能告一段落。爆炸来了。矿难来了,再去“问责”,本身就是推及其它,形成制度。实事求是,有什么责问什么责,是谁的责问谁的责。一个一个、一件一件问责的过程,就是“问责”制度形成的持续过程。

  其三,指望“问责制”实行之后,就能杜绝所有问题,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奢望。邵道生网友对“问责”之后,爆炸照样发,大桥照样塌,大船照样沉,大火照样烧,归结为没有把“问责制”作为重大制度推广。其实,近年来每当发生了重大事件、恶性事故,无论其主客观原因如何,中央和各级政府已经逐步推行“问责制”,并作出相应查处,以平民愤。问题在于“问责”之后,要以重于泰山的高度责任感防范在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中国毕竟国土辽阔,行业众多,虽然“问责”之后发生了许多可以避免的恶性事故,只能说问不问责大不一样,有一把锋利的“问责之剑”高悬,比无人问责、无人担责大不一样。我们应该看到发展的趋势和一项制度实行之后的缓释效应,但人们不能奢望“问责制”可以“立竿见影”或者能迅速把全国重大事故降为零。

  其四,充分重视“媒体曝光”和“领导批示”是件好事,这同“官本位”无关。邵道生网友在文章中抨击了某些官员在发生重大事件之后,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反胃”的种种表现。笔者认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引起高层领导和媒体重视,包括领导批示和责成相关部门到一线去指挥处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舆论界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这样做,可以推动事故的善后处理,稳定局势,安定民心。作为基层相关领导充分重视,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重视舆论监督。难道不理不睬、不闻不问就好了吗?在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建设尚待加强的今天,有一点人治还是必要的。不唯上,说的是不只是“对上负责”,而是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而着眼点和落脚点是“对下负责”。在“问责制”逐步推行和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官本位”意识将会日益淡化。“问责制”本身重在事件后果和应付责任,对事件处理的重视程度即上级的态度将不起主导作用。随着“公推公选”选人用人制度的实施,“官本位”观念会受到更猛烈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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