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政策保障劳模就业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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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2日05: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石家庄5月1日电 记者王方杰报道:“五一”前夕,河北省在给省劳模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的同时,还给了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此外,河北省还出台政策,决定对省部级以上劳模在就业、医疗、救济等方面给予全面保障。 在今年举行的劳模表彰会上,河北省特等劳模每人获奖励5000元,省职工劳模、省农民劳模、省先进工作者每人获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同时,河北省还奖励省先进集体相当于本单位(班组、科室、部门)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按现在平均工资和现有人数计算,由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分配。 最近,河北省还出台政策,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下岗。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造成劳模下岗或失业的,由劳模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安排劳模再就业。省部级以上劳模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由劳模离退休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并的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单位破产、撤销的,由劳模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财政按时足额发放。省部级以上劳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统筹地区标准,为省部级以上劳模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对于有能力参加而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由劳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标准;对确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可由单位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劳模本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通过医疗救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河北省还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劳动模范分级管理原则,设立特困劳模救济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02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