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更需“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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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3日01:16 新京报 |
《新京报》昨日刊发了孙先生的评论《信息公开需要“第三方监督”》,认为上海市将设立中立与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委员会,是制度上的创新,有利于督促政府切实公开信息,转变政府对信息的绝对控制。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监督”的监督机制固然重要,但是要真正实现信息公开,更需要完善的“救济制度”。所谓完善的“救济制度”,就是当政府等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时,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救济制度是否有效。完善的“救济制度”,明确了违反信息公开原则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从根本上保证信息公开真正实现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上海市将成立的政府信息委员会,是一个第三方的、中立的、公开的监督机构,只是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监督,对信息公开的程度进行了保障,在信息公开度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它并没有从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上为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救济保障,没有明确政府违反信息公开原则中应付的法律责任。目前,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救济制度,同样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突出的问题。 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信息公开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保障信息公开最有力的武器,是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张玉珂(北京学生)(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