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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让公益性组织提起消费者维权之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5日03:04 中国青年报

  赵继成

  据《法制日报》4月21日报道,备受关注的中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雀巢公司未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侵权案,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消费者朱燕翎败诉,理由是经检测,涉案雀巢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从相关报道可以知道,原告为了打这场官司,花掉大量人力、财力:原告在诉讼前,曾专门远赴瑞士总部,表达中国消费者对于自己知情权的重视;诉讼中,曾经由有关技术部门连续进行了两次产品检测,其检测成本一定是非常高昂的;另外,原告由于败诉也将支付诉讼费用。这也正是很多时候,消费者个人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重要原因。

  反思现行制度,我认为有可待完善之处:本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性质,朱燕翎提起诉讼,不仅仅为了个人的利益,客观上也是在维护其他不特定消费者的集体利益。如此,完全由个人提起诉讼,仅凭个人精力、财力,败诉的风险很大。我认为解决的途径,就是尽快在我国研究建立公益性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

  近几年,我国学界和实践部门对于公益诉讼的探讨,显示了很大兴趣,尤其是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渐严重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显得非常紧迫。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当真正的权利主体由于各种原因而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由法律赋予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本案为例,如果雀巢产品的确含有转基因成分,而其又未做出标识,那么显然它侵犯了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时被侵权的绝不限于朱燕翎一人),那么按照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一个被侵害者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但是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比如费用问题、有想“搭便车”的侥幸心理,或者根本就不在乎权利被侵害,所以不可能每个消费者都会提起诉讼,而朱燕翎显然充当了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尽管她暂时失败了。

  假如没有朱燕翎站出来,恐怕雀巢公司永远也注意不到中国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无人维权的情况呢?我认为,应该由一个能够代表大家利益的组织站出来,即由力量较个人强大得多的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发挥组织所具有的信息广、资金足、影响力大等资源优势,确保诉讼双方实质上的平等。在我国当前,可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在西方一些国家,由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非常普遍,比如由消协、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组织等出面诉讼,已有制度保障。我国目前还无此法律建构,消协仅仅是支持诉讼,而不能作为主体提起诉讼;而社会发展的趋势,显然要求诉讼双方实力不可悬殊,要求法律维护实质上的正义,因此我国需要此项制度。

  具体办法,或可作如下设想:首先,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利被损时,如果认为其他消费者也有类似情况,可以立即与消协联系,如果消协决定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那么个人可以作为诉讼的支持者提供证据;如果消协认为不属于公益范围,不便起诉,那么此时就由个人定夺,如果个人认为涉及公益,必须诉讼,那么同样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为解决资金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公益诉讼基金,个人可获得基金提供的支持,但为避免恶意诉讼,可以要求个人提供抵押。如果结果是个人败诉,那么其必须补足所用的资金;如果胜诉,个人不仅可以不用偿还资金,而且还应得到来自基金会的奖励,以鼓励其为公益维权的行为。如果按照此项制度,朱燕翎诉讼的结果,就可能比现在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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