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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是讨薪成本过高的主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5日03:04 中国青年报

  李坚

  4月23日《中国青年报》以《民工讨薪成本太高》为题,报道了河北民工郭增光等68人状告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作为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消息。律师肖卫东以郭增光为例,向记者分析了农民工追讨工资款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郭增光找过10个部门,花了60天时间,直接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材料复印费等2300余元。如果加上误工费每天50元的话,直接成本达到5300余元,而郭增光被拖欠工资款不过1000元。巨额维权成本导致许多农民工要么知难而退,要么采取过激手段。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既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由于民工讨薪属劳动争议,因此适用“仲裁前置”先裁后审原则。在这种原则下,郭增光等民工认为有关部门不作为,便不得不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有所作为,然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讨薪阶段。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模式已显露出很多弊端。首先是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同时,在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工会组织没有明确的支持起诉义务的今天,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拖垮的是弱者———劳动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一方。其次,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仲裁办兼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双重身份,与行政权联系密切,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这将使劳动仲裁机构准司法地位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再次,由于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和适用法律上完全是两种套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衔接不尽如人意。因此,“仲裁前置”的模式并非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佳选择,这样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给争议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伤害,也是导致民工讨薪成本过高的主要原因。并且其弊端还在于,在我国现行体制内,劳动仲裁机构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将导致当事一方无法诉讼到法院,其诉权无法实现。

  其实,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也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有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申请仲裁;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依法治原则,司法是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应该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都应当受理争议案件。

  在类似民工讨薪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及时、便利是一个必须考量的因素。“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既然“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周期过长、成本过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改革的必要。“裁审分轨、各自终局”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让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民工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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