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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信用评价应有罚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5日03:04 中国青年报

  杨涛

  家庭购房、买小轿车、大额支出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将被写进检察官廉政档案。5月1日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官们将拥有廉政档案,它将作为干警使用、考核、任职、晋升职级和检察业务职称评定等的依据。(《北京娱乐信报》4月27日)

  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着国家的司法公权,其是否廉洁关系到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公务员的财产隐私权有所限制,要求公务员主动申报,以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但是,从有关报道来看,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规定中,只对要申报对象、范围和廉政信用评价考核随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等作出了规定,但对检察官们如果不主动申报是否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却语焉不详。这么一份不长“牙齿”的规定,我对其能否发挥应有的效果深表怀疑。

  尽管《实施细则》提出,廉政信息主要的征集途径包括:干警主动或按要求填报申报表、组织调查、干警反映、群众及单位的举报等。事实上,对于财产状况这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组织调查能了解的情况很有限,大部分还是要靠检察官主动申报。但是,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道德的自律是不足以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否则我们也没有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去进行廉政建设。

  人在做每一件事情时,都会考虑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不会带来任何不良后果,而如实申报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怎么能相信他能如实申报呢?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诚信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如果检察官对国家要求其主动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的规定都充耳不闻,谁又能指望他能维护司法公正呢?

  从鼓励群众举报以拓宽有关组织对检察官财产状况的掌握来看,对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跟进。如果群众的举报属实,而检察官并未因此受惩罚,一方面鼓励其继续造假虚报,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世界各国在作出要求公务员主动申报财产的规定的同时,毫无例外都对不主动申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比如,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中就有针对违规者的严格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因此,笔者主张,要让《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必须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及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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