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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事故行政责任,下月施行 瞒报事故单位领导要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6日13:38 新民晚报

  成都晚报四川省政府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凡在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应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迅速组织救助并按程序、时限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将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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