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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局意识协调改革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5:03 新京报

  新华社5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要对基层院检察长进行一次普遍轮训,还将重点抓好地、县两级院反贪局长、渎检处(科)长的轮训,进一步增强检察长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上来。

  此消息强调了检察长的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引起了我的深思,因为我感到对于检察院有两个大局:一严格执法,第二是保护改革的成果。在理论上这两者并不难区分,但是实践中却难免阻碍重重:因为我们改革很多就是对于现有规则的突破,很多时候严格执法与保护改革的成果又成了一对矛盾。比如很多民营企业家无法从银行贷到生产所必须的流动资金,不集资,正常的生产无以为继,而集资又为现行规定所限制。

  这样的改革难题在各地都会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不鲜见。我们是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是我们永远不是教条主义者,我们不会漠视社会与个人最大的利益之所在,而去片面的追求所谓的执法必严。在此执法者的智慧,以及对于改革开放的忠诚就受到了考验:其必须准确地识别一个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及程度的大小来决定自己的行动,来取得改革与严格执法的均衡。

  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在《论普通法的精神》一文中就明确地提出: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于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于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而著名的英国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文中就说得更为干脆: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份工作就是要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

  在一个改革的时代,规则与实践的碰撞处处可见,我们不能因为规则的不容,而扼杀一切改革的实践。有一种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着规则与现实的碰撞: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利益,是否有利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当得到肯定回答的时候,人人往往会如丹宁法官所言的那样合法的避开规则、绕过规则,最终人们也会如愿以偿:那些阻碍人们获得更大利益的规则被修改,被废弃。在看不见的利益之手的调节下的改革处处可见,并推动了我们社会的进步,二十多年来我们充分享受了这样的改革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个检察长更应该利用法律人特有的智慧来为改革开放服务,因此我们更应该强调一名检察长的大局意识。邹云翔(江苏检察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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