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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面试官员”的宪政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5:13 新京报

  2003年以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在湖南首创“任前询问制”,根据这一制度,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人大在任用官员之前会对官员情况进行调查,之后,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对官员都进行任前询问,然后再投票表决。这一“任前询问制”在当地已经形成了制度,被认为“实现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结合”。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人事任免权,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都由其同级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往往重视人大的立法机关地位和立法权的行使,而忽视了其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运作。我国尽管制定了《选举法》,但只专门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程序,而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则无法可依,这对于法治和宪政日益成熟的中国来说仍然是欠缺的。

  宪政作为一种宪法之治,它首先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当权力、长官意志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法律为准,一个宪政国首先是一个法治国;其次,宪政还是一种民主之治,它要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各项制度和程序的运作都应奉行民主原则。而对国家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最能反映出一国民主和法治的状况。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原来推行的任前了解、经济责任审计、任前法律考试、任职前发言等有效措施的基础上,试行“任前询问制”,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方向。

  首先,“任前询问制”有利于人大权力的真正落实。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等,但长期以来这些权力落实得并不是很好。应当说,在人事任免上党管干部这一原则要坚决执行,但党委任命政府和司法机关官员的方式应当规范。实行“任前询问制”就是要让人大代表对党委推荐的人选面试、质询和考核,行使真正的决定权;实行“任前询问制”,就是要承认有些党委推荐的人选可能被人大通不过、淘汰掉。

  其次,“任前询问制”有助于人大人事任免程序的规范。正当法律程序不仅对司法程序有约束,而且也应纳入到立法程序和行政官员、司法官员的任命程序中来。人事任免不应是秘密的、暗箱操作的,而应是公开的、公正的。

  最后,“任前询问制”也是一种民主精神的体现。人事任免不再是“一言堂”、长官命令,而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有发表意见权和提出询问权,对其不满意的人选可以行使否决权,可真正贯彻人大议事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当然,“任前询问制”要真正落实,而不能流于形式和口号。尽管“任前询问制”是人大人事任免中的一个小环节和小步骤,人事任免法治程序的建立还有赖于其他配套措施的实施,但无论如何它所昭示的民主和法治精神是非常可贵的。本报特约评论员房保国(燕山大学法律系教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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