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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07: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8日电据新华社报道,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7日在此间表示,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提出或由立法会通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所谓“强烈谴责”或“遗憾和不满”的动议,都是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行为,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符合香港特区立法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宪制地位,也超越了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职责和权限。香港特区有立法会议员日前提出,要在立法会提出动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6日的决定“表示遗憾和不满”。此前,另一名立法会议员也提出过所谓“强烈谴责”的动议。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这么讲的主要理据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作出的,合宪、合法、合理、合情。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6日关于香港基本法两个附件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个产生办法是否进行修改有确定权,也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确定是否进行修改时,要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和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广泛听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就包括了一些团体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意见。上述决定是非常审慎的,而且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上述决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不容质疑和挑战的,必须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第二,香港特区立法会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动议,不符合其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宪制地位,也超越了基本法赋予的职权。香港特区是中国单一制国家内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区立法会享有的职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香港基本法而授予的。它若通过任何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动议,都与其上述宪制地位不符。基本法第73条规定了香港特区立法会的职权,并规定特区的立法会议事规则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区立法会任何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的动议,都超越了基本法赋予的权限。

  第三,香港基本法并没有赋予特区立法会议员不受任何约束地提出任何动议的权力。立法会议员就职时都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其言行不应违反这个誓言,其所提出的动议也不应抵触基本法。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负责人严正指出,香港特区立法会如将上述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动议列入立法会议程,无论该动议是否通过,都不能改变与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对抗的实质。对此我们表示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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