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职工患病为由解除合同(职工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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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5:2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辑同志: 我妹妹2002年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游工作。今年初体检,我妹妹被查出患有乙肝。该旅行社以传染性病人不得从事旅游接待服务为由,单方面要求与我妹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么做对吗?广东 赵雪洁赵雪洁同志: 就你所提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的答复是,旅行社这么做是不对的。 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受《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你妹妹患病后,旅行社应先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期满后再考虑能否继续工作,而不是职工一患病就单方面解除合同。 ———编者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10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