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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为劳资关系“润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5:2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王伟健

  这几天,上海瑞雪机械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宦兴明一直在忙着听取工人的意见,准备在几天后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就新的集体合同修改提出建议。自去年签订集体合同以来,宦兴明深切地感受到了作为一名职工谈判代表的权利和责任。

  集体协商,期待双赢

  瑞雪公司由上海市第四纺织机械厂的钣金车间改制而来。公司成立之初,总经理李昌平承诺,职工工资高于改制前工资,每月还从工作积极的职工中评选出几名进行嘉奖。这些措施受到职工的欢迎,但由于随意性较大,一些职工不满意。李昌平想到利用工会来改善劳资双方的关系。他说:“工人有问题要求我解决,如果直接来找我,采取的方式可能会比较尖锐,通过工会来反映,会起到缓和作用。”

  瑞雪公司在这一背景下成立了工会。技术工人宦兴明当选为工会主席。宦兴明知道,他能当选,关键是自己来自一线,很多利益诉求和大部分职工相同,职工们希望他能真正为大家说话。在工作中,他逐渐觉得还缺少一种机制来保障职工的利益。“实行市场经济,政府已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工资的增减等具体事务。有的企业发展得很好,员工待遇却没有改善。”

  此时,瑞雪公司所在的上海市普陀区正在尝试引进集体合同机制。其中长风社区通过召开社区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经营者签订了社区企业集体合同,就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同工同酬达成协议。非公餐饮行业工会则以上级代表下级工会的集体协商形式与职工代表大会共决,确定了全区餐饮企业职工的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李昌平和宦兴明得知后,决定也在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试点。前者希望以此激励员工、和谐劳动关系;后者则想用它来保护工人的利益。

  1份合同,5次谈判

  瑞雪公司的集体谈判主要围绕工资水平展开。

  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宦兴明感到担子很重,因为如何谈、谈什么对职工代表来说都是第一次,况且这些内容一旦确定下来,至少要执行一年。“首先要提高自己谈判的技巧和业务水平,其次要懂得财务成本核算,要看得懂企业的财务报表,还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济状况、生产经营都有所了解。”

  职工们很慎重,在谈判代表中,除了工会主席、财务人员,还聘请了上级工会的常务副主席谢龙章。“我们与行政方比起来相对弱些。聘请专业人员与行政方开展谈判,能增强我们的力量。”宦兴明说。

  谈判前前后后进行了5次,双方都作了妥协。仅仅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双方就“较量”了几个回合。按照上海市当初每月53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行政方提出的每月650元也不算低,但职工方表示公司很多都是技术岗位,理应再高一些。职工方按照协商程序,向行政方施加压力,最后确定了两种标准的最低工资,一个是针对非技术岗位的辅助工的,其最低工资为每月700元,而像钣金工、电焊工等技术岗位最低工资则达到每月800元。

  对其他权益,职工方也用大量数据向行政方施加压力,最后确定员工工伤、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宦兴明认为是一次胜利。他介绍,现在公司工人的平均工资在1500元左右,像他这样的技术工人,每个月大概能拿到2000元,比改制前的收入涨了80%。

  李昌平也很高兴。签订协议后,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大为提高,劳资双方的磨擦大为减少。

  好规定还得落实好

  普陀区是上海最早在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的区之一。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韩金荣表示,这种机制不仅能使员工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还可以通过双方合法、正常的沟通,使劳资关系更加和谐。

  不过,在集体合同开展的过程中,韩金荣也有许多困惑。

  “对一些企业主来说,企业是自己的,他们认为发工资是自己的事,是否要培训也完全看自己的意愿,只要不违背《劳动法》,用不着与员工代表协商。”韩金荣告诉记者,虽然还没有遇到强烈抵制集体合同的企业主,但并不能说明集体合同受到每一位企业主的欢迎,类似的议论和说法时有耳闻。如果出现企业主单方面不履约的情况,员工又该如何运用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职工协商代表的自身利益,韩金荣也表示了担心。他说,虽然有关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等保护性条款,但如果企业违规后应采取何种措施、职工协商代表应得到哪些保护性补偿还没有形成法律条文。在实际中,这也影响到职工们担任职工代表、为职工争取权益的积极性。

  更何况,在一些地方,集体协商虽然已像模像样的开展,但达成的协议只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或者是已执行政策的一种追认。这种集体合同,职工兴趣不大,企业也觉得多此一举。

  在韩金荣看来,一项好规定出台了,还得落实好执行好,否则就会流于形式。

  集体合同在国外(链接)

  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广泛运用。各国都普遍重视通过集体谈判来签订集体合同,以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早期主要在行业一级签订。例如意大利集体合同一般由行业雇主协会和工会组织签订,有效期可达4年。比利时则形成传统,每两年由劳资政三方搞一轮集体谈判。

  集体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一揽子协议和单项协议。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般性规定,包括工作内容等;工资规定;工作时间规定;补贴和报销费用;救济金规定等。

  近年来,集体合同逐步向企业一级延伸。在很多企业看来,行业机构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集体合同应下放到企业一级。在澳大利亚等国,集体谈判到企业一级后,在增加职工工资方面更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国外在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方面,大多设立了独立的劳资争议处理体系,是相对独立的准司法体系。该体系主要负责集体谈判的调停和仲裁。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10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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