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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有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8:39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人们耳熟能详的手机“三包”规定,至今已实施了两年多时间。“三包”使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但经过实践的检验,此规定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该规定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而不可享受三包的情形中有一条为“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但是三包凭证上又要求销售商填写证明内容,消费者对专业用语可能不甚了解,销售者若恶意销售,消费者便易受误导。

  第二,“三包”规定要求,修理者应接受销售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但在现实情况中,销售商一般都自己配置了维修部,而生产者不可能直接监督遍布各地的成千上万的销售商维修部,这就意味着实际上修理者不受任何监督。而其第七款又规定:“修理者应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在修理者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即使是自身修理过错,修理者也可以随便胡弄消费者,把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

  第三,规定第十五条写明:送修的手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但是,销售商提供的备用机一般都十分陈旧、功能简单,这给消费者造成了相当的不便。再者,如果备用机在消费者使用期间发生故障,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故障发生原因又该归咎于谁?赔偿金额又该如何认定,所有这些问题也都不明确。笔者认为,“三包”应规定销售商提供的备用机和消费者所购手机型号相同,至少具有相同的功能。

  第四,手机万一出了故障,是否消费者人为损坏?目前这一问题一般都由销售商说了算。这就好像父亲给儿子当法官一样,私心是难免的。虽然消费者可以决定把手机送往国家法定的专业中心鉴定,但是消费者要自己负担鉴定费用,谁愿意付出这样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手机“三包”规定在消费者心中种下了根,但仍然需要修改,使其趋于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手机市场秩序。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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