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明确表示 多交车船使用税可即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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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08:42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郭峰)针对近日许多纳税人反映的“自助交费系统缴纳车船税被重复征缴”问题,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多交的车船使用税可即退。 该局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在某自助交费系统、代征点或地税征收机关交了车船税后,又到另一自助交费系统、代征点或地税征收机关再交一次车船税而造成的多交车船税的,纳税人须持当年两次交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到在重复征税中末次征税的单位办理退税。应办理退税的单位为代征单位(指通过自助交费系统征收车船税的代征单位或设立代征点的中介机构)的,在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时将立即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先予以退还多交的税款,同时要收取纳税人重复征税中末次交税的原始凭证。如应办理退税的单位为地税征收机关的,则按照正常的退税手续办理。对于在今年交纳2003年底以前欠交的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应课征欠税滞纳金。由于目前自助交费系统没有设置课征欠税滞纳金的功能,因此,私车车主如交纳以前年度欠交的车船税,需到广州地税各区征收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对于纳税人因车船遗失、停驶、报废需办理税务注销和退税的,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受理车船遗失、停驶、报废的事项,只提供受理回执而不再发出核准证明,因此,纳税人可凭交警部门受理上述事项出具的受理回执办理车船遗失、停驶、报废的税务注销或退税手续。单位或私人车船发生变更、过户等各项变化时,纳税人应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包括旧车主的注销和新车主的登记;如新旧车主属不同区的纳税人,应分别到各自所在区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