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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承担责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6:3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应锡浩王景波葛颖

  宁波晚报讯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有关小区停车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屡有发生,矛盾的焦点是缴了停车费的汽车遭到破坏谁来负责赔偿。近日,有不少读者打进本报热线提出疑问,记者为此走访了相关部门。

  调查:停车费困扰有车族

  前几日,家住白鹤附近的胡女士的车在小区里屡遭破坏,向物业公司索赔却一直未有音讯。

  对此,她表示气愤:“停车费就是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时必须要缴纳的费用。如果期间不能避免车辆被刮伤,轮胎被放气或者车上货物丢失等,那还不如随便放置一处,物业也不需要配备保安了。”

  在采访中,许多有车族表达了同样的心声。从事个体行业的吴女士说,“现在你不缴费就不让你停,甚至不让你的车进小区。我想不通的是,既然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就不应缴停车费。”

  “其实对于此类纠纷,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这也就成为了物业公司和有车族发生争议的真正根源。”有车族沈先生道出了两者复杂的关系。

  小区物业:停车费不等于保管费

  记者采访有关物业公司负责人时,很多物业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叹苦经。他们告诉记者,根据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小区业主月缴停车费一般包月为120元,而这只是占用土地的费用,不应包括保管责任。业主要求物业承担对车辆的保管责任是对物业服务的较高标准的要求,而非基本物业服务,因此需要签订一个服务合同进行确立,而包含车辆保管责任的停车费自然会有所提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车主以每小时4元的临时停车费或月缴120元停车费即使得风险转嫁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服务也需要质价相符。

  他们认为,停车场的折旧、能源的消耗、通风设备的维修,这些费用也是从停车费那里开支。如果再遇上车主车辆被损要求物业给予赔偿,那才是屋漏又遭连阴雨,企业的生存也会受到影响。

  对此,家住幸福苑的罗女士对记者说,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车位费的名义收取费用,那么,她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是无权收取车位费的。原因是,普通小区内部停车场往往是楼与楼之间的公共空间,全体业主均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并无权主张这一公共空间之所有权,从而无权收取“车位费”。

  “现在很多业主买来房子,住进去要缴物业费,在自己门前停个车要缴钱,而且车丢了物业也不负责。但既然收了停车费就应该对该车的安全负责,可物业说什么也不负责,理由是,业主缴的停车费远远不够赔车的费用,难道每天的停车费要缴一半的车价费,才能确保丢了能赔?”家住环城西路的姚女士无可奈何地告诉记者。

  有关部门:存在责任与价格不符的情况

  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综合管理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内露天停车收费,性质有两种:一是场地使用费,一是管理费”。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小区收取的停车费更多地是一种公共场地停车使用费,是物业公司对停车者提供了服务,用于停车,所得的费用也是维修公共场地,这笔费用不等于是车主车辆的保管费。

  该负责人说,在小区停车费问题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责任制定不同的价格档次,但到目前为止,停车费的价格制定尚未市场化,责任与价格不符的情况还存在。

  保险公司:最好跟保管方签立明确合同

  平安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车险部褚经理告诉记者,比如,在小区或停车场内投保车险的车主车辆丢失,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保单持有人出现风险的责任,负责客户损失的赔偿。客户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后,要把向保管人追偿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代客户向保管人追偿。通常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丢失的损失最高是车款的80%。如果与保管方(即小区物业或停车场)签立合同,那么保管方也应承担起保管物风险的责任。停放车辆一旦出现损坏或丢失,保管方就应承担起相关的责任。

  法律人士:物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宁波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昭认为,从法律角度辨析,我们通常是在缴了物业管理费之外,还要再缴“停车费”。如果说,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费”,那么理应承担车辆保管义务,业主车辆在停车场被损坏,物业管理公司自然也要承担赔偿相应责任。同样,在营业性停车场,停车服务实际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提供停车空间,二是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车主缴后者的费用后,如车辆被盗或遭受任何损害,停车场经营者因未履行停车服务保管义务,更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图为停在小区内的汽车受损引来居民议论。戴鹏智摄
  房地产市场在逐步地发展,也在逐步地规范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与房地产相关的政策,其中涉及到居住小区车辆安全管理的主要有这几个方面:居住小区应保障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应有24小时专人看管或电子监控;车辆进出进行登记,并收发凭证;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收取停车费应开具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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