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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17: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贤)按照日前颁布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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