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吧”卖淫案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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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0:48 重庆商报 |
现代快报11日消息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江苏首例“鸭吧”卖淫案,在经历了二审70多天后终于尘埃落定。昨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向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的“鸭头”李宁送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性卖淫案件回顾 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 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恋卖淫案。在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李宁的辩护律师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为其作了无罪辩护。2月17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无罪辩护改为罪轻辩护 一审宣判后,李宁不服,他认为“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但有意思的是,李宁在二审期间另行聘请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李宁是有罪的,但应当从轻判处。该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李宁不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交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