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屋新规 租户犯罪屋主可能“连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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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0:55 重庆商报 |
羊城晚报消息今后在深圳出租房屋,可要多留一个心眼,因为,如果租户犯罪,知情不报的屋主就有可能“连坐”。深圳市将修改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屋主的“担子”越来越重。 记者从8日举行的深圳市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获悉,该市拟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改后规定有望在7月份开始实施。深圳的《出租屋管理规定修改稿》确立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租客,也不能租给未成年人。租客如果利用出租屋非法从事旅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屋主如果发现租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屋主的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