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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法》不能包治彩票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6:39 深圳商报

  随着杨永明等三人的被捕、交代,“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内情逐渐明朗。面对触目惊心、肆无忌惮的造假黑幕,人们在控诉不法奸商的贪婪无耻、胆大妄为的同时,有理由追问:为什么这一切会发生,如此拙劣骗局究竟还暴露了什么,还有没有类似的假彩票阴谋仍然不为人知?于是有专业人士呼吁“制定《彩票法》是当务之急”,“应尽快出台彩票法。”

  尽管笔者也认为,相关法规不健全是彩票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制度缺陷,出台《彩票法》对规范彩票发行工作的重大意义毋庸置疑,但同时也觉得,要根本解决西安彩票案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仅仅呼唤一个《彩票法》,并不是事情的全部。

  首先,从已经揭露出来的事实看,这一案件的发生远不就是“无法可依”造成的,而恰恰在于有关管理部门有法不依,首先为骗局的生成大开了方便之门。

  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早就明确了: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而且同时也规定,对于彩票承销商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在经营中有不良记录者不允许涉足其中的。为什么西安体彩中心对此置若罔闻,把一切都交给一个前科不断的奸商呢?显然,这里并不能单单用一个法律法规“没跟上”来说明。

  更进一步看,对于高额中奖彩票,即使财政部没有规定中奖人需要在彩票背后签名,这种签字画押、立字为据的规矩也应该是一般民事交往行为的常识,何至于就偏偏在如此重要的兑奖场合被“巧妙”地遗漏了呢?四个大奖中奖人有三个都是假的,身份材料都有问题,而且一个的身份证号码明显缺了一位关键数字,这样的中奖情况居然就给公证通过了。小孩子仔细一下都能鉴别的错误,秉持公证责任的公证人员硬就是看不出来,这不能也说是“相关法律建制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吧?———没有法律,我们起码还是心智、思维健全的人,底线的秩序常识总应该有。

  正如西安体彩中心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的,“杨永明靠作假获利是公开秘密。”(《北京青年报》5月9日)是啊,同一个人接二连三地造假,越造越大、越来越有恃无恐,腐败土壤的深厚程度由此不难想见———这都是法律缺位造成的?显然不是。

  健全的制度、法律对社会诚信、秩序环境的维护固然至关重要,但任何法律、制度的得以遵守,同样需要一个基本的社会道义心理基础来支撑。如果甚至连“不能骗人”、“数数要清楚”这样的事情都非等着法律来规定,那法律将何胜其烦?我们又将为维系这社会的运转付出多么高昂的代价?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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